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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歡迎您成為永豐金證券 ( 下稱本公司 ) 財富管理的貴賓客戶。本公司為滿足高淨值/一般客戶之投資理財及其他需求,提供客戶專業的投資理財諮詢及多元化金融服務,以協助實現客戶的投資理財規劃,特制定本權益事項,供客戶閱覽,俾充分了解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循。

就相關投資理財服務,惠請詳閱本客戶權益手冊 ( 包含載於附錄與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業務相關之運用指示書 ) ,以作為日後投資理財參考。如欲進一步查詢相關資訊或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或致電0800-038123 ,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同仁將竭誠為您提供尊榮服務。

財富管理客戶權益說明

 
  • 1.提供客戶之服務
  • 2.如何成為財富管理客戶
  • 3.財富管理客戶專屬服務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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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內容說明

 
  • 1.理財規劃服務及法定可承作說明
  • 2.金融商品介紹/費用說明/風險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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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與明細

 
  • 1.報酬標準
  • 2.計算方式
  • 3.支付時間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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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投資風險說明

 
  • 本公司僅揭露並告知,貴客戶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將涉及如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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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其他機構發行
商品相關事項

 
  • 提供客戶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商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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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投資風險屬性
及商品風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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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訴與本公司處理程序

 
  • 1.為維護客戶權益
  • 2.回應與處理客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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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

 
  • 保護客戶客戶資料安全及提供客戶理財諮詢及資產組合之建議或為提供客戶理財服務而進行必要性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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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權益手冊之更新

 
  • 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最新權益優惠內容,以本公司最新公告為準,本公司保有調整各項優惠服務及內容項目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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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信託財富管
理業務總分公司一覽表

 
  • 永豐金證券財富管理部與各分公司業務單位地址與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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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客戶權益說明

商品內容說明

收費標準與明細

理財投資風險說明

銷售其他機構發行商品相關事項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

客戶申訴與本公司處理程序

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

客戶權益手冊之更新

本公司辦理信託財富管理業務總分公司一覽表

     
  • (一) 提供客戶之服務
    本公司財富管理業務係針對高淨值/一般客戶,透過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針對您的理財需求,提供最專業完善的投資理財規劃服務,並透過您專屬的投資屬性調查、投資能力評估、交易目的與財務狀況分析等,充分暸解您的風險承受程度、投資經驗與適合的交易額度,進而提供您適合且充分暸解之金融商品與服務,達成您的理財規劃目標及加強權益保障。
  • (二)如何成為財富管理客戶
    為保障您的權益,依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完成下列事項,即可成為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
    • 1.開戶審查作業
      開戶時請依據本公司規定,提示個人相關文件及詳實填寫財富管理信託開戶相關文件,高淨值客戶:提供新台幣30萬元(含)(自然人客戶)或300萬元(含)(法人客戶)以上之資產證明;一般客戶:提供新台幣2萬元(含)(自然人客戶)或20萬元(含)(法人客戶)以上之資產證明。本公司保留是否同意客戶開戶之權利。
    • 2.客戶投資風險分級作業
      為協助您瞭解自身投資風險屬性,請詳實填寫客戶基本資料表及投資人風險屬性相關問題並簽章確認,本公司將以此作為您未來投資理財規劃之用。您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員將依據您的投資風險屬性,提供您適合的金融商品或投資組合。
    • 3.投資相關文件確認及簽署
      請您於投資個別金融商品前,詳閱各商品交易文件、產品說明書、收費標準及風險預告書,並於確認投資相關文件上簽章確認,已確保充分暸解商品契約條件與風險事項,以保障您的權益。
    • 4.客戶資料之維護及更新
      為確保本公司理財規劃服務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當您的基本資料有變更時,請您主動與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聯繫或至本公司各營業單位,依據本公司相關程序,完成基本資料更新,並請配合本公司定期及不定期之客戶投資風險屬性更新作業。
  • (三)財富管理客戶專屬服務及優惠
    • 1. 財富管理專區
      本公司之財富管理客戶可享有專屬的財富管理專區,讓您能在舒適的環境中,由財富管理專員為您規劃專屬的理財建議。
    • 2. 專屬理財講座
      為提供客戶多元化理財商品選擇及瞭解最新市場趨勢,本公司將不定期邀請財經專業人士於全省各地舉辦理財講座,並優先邀請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參加。
    • 3. 手續費優惠
      最新商品優惠內容請洽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或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公告,或洽各營業單位查詢。
    • 4. 本公司將不定期提供各項理財專案,以符合客戶各項理財規劃之需求。透過本公司專業財富管理團隊所設計出相關理財專案,在客戶所能承受之風險下,為客戶提供最優質的理財服務,客戶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理財規劃之理財專案進行投資。
  • (四)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避免受損,特就相關禁止行為例示如下
    • 1. 請勿委由本公司人員代保管款項、印鑑、存摺、取款條、金融卡密碼或電子下單密碼等。
    • 2. 請勿委由本公司人員代為辦理現金存款、取款等作業。
    • 3. 請勿委由本公司人員代替您填寫「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並請您確認相關文件內容無誤後始為簽署。
    • 4. 請勿交付本公司人員您已簽章但未填寫相關交易內容之業務文件或表單,如:交易指示單、申購(或贖回)申請書、產品契約等。
    • 5. 請勿以通訊軟體直接對本公司人員進行交易指示或申購(或贖回)。
    • 6.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鼓勵或勸誘以借款、舉債等方式從事理財投資。
    • 7.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招攬、媒介、促銷非屬本公司提供或未經核准之商品、服務或業務。
    • 8.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私自以個人或本公司名義所製作之廣告、文宣品等任何資料或保證文件。
    • 9.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自製之交易憑證或對帳單,或以其私人地址、私人電子郵件信箱作為您收受各項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憑證或對帳單)之送達地址/信箱,或代替您收受相關文件。
    • 10. 請勿委託本公司人員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
    • 11.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於電腦、筆電、手機、平板等各種載具代替您操作本公司網站、APP 等交易系統,或代您進行交易。
    • 12. 請勿與本公司人員有私人借貸行為,亦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將自身或親屬帳戶提供您交易之使用。
    • 13. 請拒絕本公司人員向您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或金錢往來,包含巧立名目收受本公司規範外之費用、報酬或利益。
    • 14. 請勿接受本公司人員對您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投資交易。

本公司財富管理業務所提供予客戶投資之金融商品,主要係透過「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特定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方式為之。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信託」即由委託人交付金錢、有價證券予受託人,並以之作為信託財產,而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就該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為具體運用指示(如對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扣款方式、期間等之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具體運用指示將信託財產投資於特定之金融商品或為有價證券管理/運用/處分。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即由委託人交付有價證券予受託人,並以之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據與委託人約定之營運範圍及方法(例如:雙方議定並載明之投資基本方針與範圍,依法為客戶利益就有價證券之投資為價值分析與投資判斷),以受託人名義為委託人執行有價證券、其他交易及閒置資金之管理與運用。

(一)理財規劃服務及法定可承作商品說明
本公司財富管理專員所提供之理財規劃服務項目,初期將以金融商品投資規劃為主。本公司對於財富管理客戶將會安排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富管理專員,深入瞭解客戶需求及風險屬性,提供客戶最適切與完整之理財規劃及即時市場資訊。未來亦將依業務發展需要,依客戶特性、需求,提供結合金融商品投資之租稅規劃服務。
依據相關法令規範,本公司以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委託人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如下:

  • •  銀行存款
  • •  政府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
  • •  債券附條件交易
  • •  國內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  衍生性金融商品
  • •  國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
  • •  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 •  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
  • •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

本公司將視財富管理客戶需要,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金融市場發展適時提供、引進或開發合於法令規定之各式商品,以滿足客戶全方位需要,達成理財服務之即時性要求。

依據相關法令規範,本公司以有價證券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客戶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如下:

  • •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 •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 •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如為「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信託」,僅接受客戶原始信託財產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多元化金融商品介紹/風險揭露
目前本公司所提供之主要財富管理金融商品謹簡介如下,相關資訊如經本公司公告或通知更新者,以更新者為準。

  • 1.存款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客戶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本公司將存放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 (1) 新台幣活期存款
      客戶得隨時以帳戶撥轉方式存款、取款,而保有高度流動性,又能孳生利息;結息日及其他配置新台幣活期存款事項(包含費用,若有),依相關銀行之規定辦理。
    • (2) 外幣活期存款
      • •  客戶得憑約定方式,隨時以帳戶撥轉方式辦理存入或提領。
      • •  得配置外幣活期存款之幣別,以相關銀行所掛牌買賣之各種外幣為原則;相關銀行未公告計息之幣別,其存款不計息;結息日及其他配置外幣活期存款事項(包含費用,若有),依相關銀行之規定辦理。
    • (3) 新台幣定期存款
      存入之資金依約定期間、利率存放(最短一個月、最長三年)。
    • (4) 外幣定期存款
      存入之資金依約定期間、利率、幣別存放(最短一週、最長一年)。
  • 2.基金
    • (1) 商品介紹
      • A.基金係集合眾多投資人資金,委由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操作管理投資標的之投資計畫。投資損益按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單位數比例分攤,追求合理報酬並分散風險。境外基金係指由海外投資機構發行且註冊載國外的共同基金,國內基金是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註冊登記的基金。永豐金證券代理銷售國內外知名的共同基金,一般區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型基金、指數型基金等。
      • B.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稱交易所交易基金,以持有與指數相同之證券為主,分割成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進而發行受益憑證。ETF商品將指數的價值由傳統的證券市場漲跌指標,轉變成具有流動性的資本證券,指數成分股票的管理由專業機構來進行,指數變動的損益直接反映在憑證價值的漲跌中。因此,只會因為連動指數成分股內容及權重改變而調整投資組合之內容或比重以符合「被動式管理」之目的。
    • (2) 風險揭露
      • A.市場風險:主要風險來源。基金所投資標的地區其市場若震盪下挫,基金淨值多半會受到影響。
      • B.購買力風險:當通貨膨脹率高漲時,物價也跟著水漲船高,貨幣的購買力隨之降低,投資的實質報酬率相對下降。
      • C.匯率風險:外幣計價的海外基金,若計價幣別對台幣升值,投資人有匯率上的獲利;若該貨幣對台幣貶值,投資人則有匯率上的損失。
      • D.流動性風險:若買賣受到限制,不能很方便的進行買賣,使得所投資標的物的變現性變差。
      • E.基金清算風險:當基金規模低於一定金額(以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或基金公司認為繼續操作將不符合經濟效益時,基金就會終止,然後進行清算的動作。基金清算會將基金所有的資產變現,發還給基金持有人。然而在清算之前,基金公司會先發通知書給投資人,開放1~2個月的時間,讓投資人辦理轉換或贖回手續。
      • F.基金不保證絕無風險,基金過往績效不代表未來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
      • G.本公司受託之基金已備有公開說明書 (或其中譯本) 或投資人須知,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及投資所涉風險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客戶可至本公司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自行下載參閱。
  • 3.外國有價證券
    • (1)商品介紹
      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有價證券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 (2)風險揭露
      • A.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差異,投資人應就所投資檟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及存託憑證等,瞭解其特性及風險。
      • B.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 C.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
      • D.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投資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 E.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簽訂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投資人應明確瞭解其內容。
  • 4.債券
    • (1)商品介紹
      • A.國內債券:國內債券是由本國政府或企業為籌措長期穩定資金而發行之有價證券。債券發行機構定期支付預先約定之利息作為報酬,債券到期時,債券發行機構應給付債券票面上所記載之面額予債券持有人。
      • B.債券買賣斷:債券交易商透過本公司向客戶買斷債券或賣斷債券予投資人,由買受人持有至債券到期日,主要交易標的為中華民國境內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等 。
      • C.債券附條件交易:係指交易不採買賣斷方式,屬債券次級市場之交易方式。交易雙方依約定之成交金額由一方暫時出售債券予另一方,並約定在特定期間 ( 通常最短為一天,最長不超過一年 ) 後由原出售債券者將同筆債券依議定之到期金額向原購買者買回之交易。
    • (2)風險揭露
      • A.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指發行者無法償還本息所造成之投資損失。
      • B.利率風險:指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債券價格變動與利率變動呈反比關係。
      • C.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的實質報酬率等於名目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當通貨膨脹率升高時,就會降低投資債券的收益率。
      • D.流動性風險:若債券流動性不佳,會影響其變現速度及價格。一般而言,政府公債的流動性最高,但各期次公債流動程度各不同。有些公司債因發行量太小,缺乏信用評等機構評估債信而喪失流動性。
      • E.遺失損毀風險:無記名債券遺失時不能掛失,但央債87之1之後改採無實體債券,已無此風險。
      • F.再投資風險:債券還本付息時再投資的實質報酬變動風險。
  • 5.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
    • (1)商品介紹
      衍生性金融商品為衍生自股權、利率、匯率、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之合約型商品,投資目的在於隨著連結標的之漲跌獲得較佳之報酬機會。投資人可依據個別投資風險屬性及資金運用之需求,選擇適合之產品。相關商品包含「保本型商品交易(PGN)」、「股權連結商品交易(ELN)」、「基金連結商品交易(FLN)」及其他類型商品。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涉及外匯之境內結構型商品,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限。
      • A.保本型商品交易(Principal Guarantee Notes,簡稱PGN)係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參與分配連結標的資產正報酬之權利所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該項商品交易中,金融機構與交易相對人約定,金融機構依交易條件賣出具一定保障程度之固定收益商品,並同時由交易相對人取得於未來特定到期日以現金結算方式參與分配連結標的資產正報酬之權利。
      • B.股權連結商品交易(Equity-linked Notes,簡稱ELN)股權連結商品,係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所組合而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該項商品交易中,金融機構與交易相對人約定,金融機構依交易條件賣出固定收益商品,並同時向交易相對人買入或賣出於未來特定到期日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若股權標的資產表現不佳,有可能導致到期本金無法100%返還。另外,此類產品仍有流動性風險,即提前解約有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因為解約價格在商品存續的期間內是浮動的,因此解約之交易價格須俟商品賣出時才能確定,因此提前解約無法保本保息。建議客戶應仔細評估各產品之優劣以挑選最適合自己風險承擔能力及期望報酬的金融商品。
      • C.基金連結商品交易(Fund- linked Note,簡稱 FLN)是以不同參與率(倍數)之連結基金結構型商品來達成投資人獲利目標,投資人可獲取連結標的×參與率(倍數)之價差與配息,亦承擔其參與率之風險及資金避險成本。
    • (2)風險揭露
      衍生性商品之風險,依其發行條件而有所不同,故詳細風險內容請詳閱各產品特約條款中之風險揭露事項。其共通風險如下:
      • A.基本風險:包含最低收益風險、投資人提前贖回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事件風險、國家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及交割風險等。
      • B.個別商品之風險:包含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權之風險、再投資風險、與連結標的連動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等。
      • C.投資標的為信用連結型商品者之風險:包含無法履行債務之風險、破產風險、及重整風險等事項。
  • 6.境外結構型商品
    • (1)商品介紹
      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以債券方式發行,且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審查通過者。
    • (2) 風險揭露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所示。
  • 7.有價證券信託管理/運用/處分介紹
    • A.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式及信託財產所孳生之股利、配息等信託利益之分配等條件管理信託財產。
    • B.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之運用方式(如出借)及條件、信託財產所孳生之股利、配息之管理方式等事項,以期能有效運用信託財產(但本公司不保證獲利)。
    • C.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訂定信託財產處分價格、方式及條件等處分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本公司應將處分所得扣除相關稅費後交付於委託人。
一、信託管理費
  1. (一)報酬標準:年費率 0% 至 0.2% 。
    (二)計算方式: ( 以信託財產 * 年費率 * 信託持有期間 )/365 天計算之。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自信託財產中扣收。

二、境內外基金
  1. (一)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非後收型基金)
    1.報酬標準:費率 0%至 3%。(適用之費率依各基金發行機構之規定)
    2.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由委託人一次給付予受託人。
    (二)轉換手續費:
    1. 報酬標準:
    (1) 國內基金收取新臺幣100元(或等值新台幣100元之外幣)。
    (2) 境外基金收取新臺幣300元(或等值新台幣300元之外幣)。
    (3) 另應負擔各基金本身所規定之內扣或外收轉換手續費,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2. 計算方法: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
    (三)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經理費分成)
    1.報酬標準:年費率 0%至 1%。
    2.計算方法: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3.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各產品說明書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2. (四)遞延申購手續費(僅適用於後收型基金)
    1. 報酬標準:費率 0%至 4%。
    2. 計算方法:依贖回時市價與信託本金孰低者乘以適用費率計算之,計算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基金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3. (五)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委託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4. (六)有關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贊助、提供產品說明會、員工教育訓練及其他報酬等相關資訊揭露,可至受託人之財富管理網站中查詢。
  5. (七)投資標的為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時,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應負檐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保管費、轉換手續費、贖回手續費及短線交易費)及瞭解各項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轉換及短線交易),委託人同意依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之規定辦理。

三、外國有價證券
  1. (一)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 至 3%。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2. (二)通路服務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 至 0.5%,視市埸情形而定。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於外國有價證券發行時一次給付。

四、債券
  1. (一)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費率 0.5% 至 1%。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2. (二)通路服務費:非屬於客戶應支付予受託人之費用,而係屬交易相對人應支付予受託人之報酬,由交易對手支付予受託人,費率將視市場情形而定。

五、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境內結構型商品)
  1. (一)申購手續費
    1. 報酬標準:依受託人公告之手續費而定,依產品不同而有不同之費率,交易之手續費及通路服務費依各別商品於投資文件中揭示。
    2. 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支付時間及方法:於信託本金時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2. (二)通路服務費:受託人自本商品發行機構所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於年化後,係介於本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 0%至 1%。

六、境外結構型商品
  1. (一)投資特定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申購、贖回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 若有 )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所製作中文投資人須知、產品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商品文件之相關規定 ( 如適用,並依受託人就各檔商品所為之費用說明 ) 辦理。
  2. (二)通路服務費:受託人因受理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 ( 簡稱「通路服務費」 ) ,其性質屬受託人自發行機構所得報酬,並非屬於委託人應支付予受託人的費用。通路服務費之費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人間共同簽訂之書面契約所示,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通路服務費之費率範圍依產品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 %,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 %。就委託人認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人將於自發行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通路服務費後另行告知委託人。
  3. (三)前述費用規定如有調整時,應依最新之規定辦理。

七、質權設定申辦費
  1. (一)報酬標準:新臺幣0至200元。
  2. (二)計算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就每筆交易序號收取。
  3.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於質權設定申請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八、豐易扣入金扣款手續費
  1. (一)收取標準:跨行台/外幣扣款依幣別收取(台幣20元/美金20元/歐元15元/澳幣25元/日圓2,000元/人民幣150元)。
  2. (二)計算方法:於每筆扣款入金時收取。
  3.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於入金時給付予受託人。

九、授權扣款銀行帳戶設定費
  1. (一)免設定費帳戶數12戶。
  2. (二)設定帳戶收費標準超過12戶,每增加一戶收取新臺幣3,000元。
  3. (三)收取時間於申請時收取。

十、有價證券信託
  1. 受託人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與方法,以及各項費用、稅賦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悉依個別簽訂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十一、特別注意事項
  1. (一)前揭各項費用或信託報酬,受託人得依信託資金投資幣別、方式等不同而訂收費標準並得視物價變動調整之,而無須經委託人事先同意,但應事前公告或通知委託人。
  2. (二)其他費用:受託人依本契約條款約定處理信託事務之各項稅捐、規費及相關費用,悉依實際發生金額或依受託人之收費規定計收,由信託財產支付。
  3. (三)前述各項費用,委託人若未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給付,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或買回(出售)價金直接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之。扣收日與處分日由受託人決定,惟受託人於扣收或處分信託財產前,應依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
 
  1. 十二、因開戶契約或其他有關投資於投資標的所發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郵費、電報費、稅賦、交易手續費、中介商交易佣金、保管機構保管費、簽證機構簽證費等 ) ,依市場慣例應由委託人負擔者,或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之權益,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涉訟、提付仲裁或其他交涉所產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處理費用、律師費用及爭訟費用等 ) ,均由委託人負擔。

十三、前述各項應由委託人負擔之費用,於實際發生時,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扣收,倘因故無法收取或由受託人累計墊款者,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收益、贖回款中先行扣收,或處分部分信託財產,以支付相關費用或受託人之累計墊款。
 
本公司僅揭露並告知,貴客戶(委託人)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標的,將涉及如下風險:
  • (一) 委託人將信託資金交付本公司配置於投資標的前,應確實詳閱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可能發生之投資標的跌價、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暫時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各項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 / 產品說明書或風險預告書等資料並無法揭露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委託人在從事相關交易前應詳細瞭解有關的金融知識,並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憑以決定各項投資指示。
  • (二) 本信託資金運用管理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孽息等收益,悉數歸委託人所享有;本公司不為信託本金及投資收益之保證;投資所生之風險、費用及稅捐亦悉數由委託人負擔,如發生相關風險事件,在最差情況下,委託人有可能損失所有投資本金;投資標的為基金時,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
  • (三)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風險,除如 ( 一 ) 、 ( 二 ) 項所述者外,並有下列較常見之風險,委託人應就本公司逐案交付之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詳加閱讀及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後慎選投資標的 。
    • 1.國外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法規不同。
    • 2.投資標的於募集期間內未達募集金額致無法發行,或因市場波動劇烈致交易對象無法依產品說明書所述條件發行投資標的時,交易對象得不發行投資標的,此際,將由本公司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金額及手續費。
    • 3.投資標的發行內容以交易對象出版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為主要參考之依據,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自行承擔風險。因投資標的交易特性或市場波動等因素,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內所列舉之發行日、評價日及提前贖回等發行條件於交易日後以交易相對人正式確認者為準。
    • 4.交易相對人及標的資產組合內各股票之發行公司可能發生併購、下市、國有化、重整及破產等情形,故即使該等機構及標的資產目前評等極高,不保證未來不可能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 5.所投資標的若以外幣計價,申購與贖回具有匯兌風險,尤其匯率波動時刻須謹慎處理。 本公司僅為受託投資機構,不擔保投資收益,及交易相對人及投資標的之債信評等,亦不承擔與投資標的有關之任何風險 ( 包括但不限於與交易相對人就投資標的所生給付義務有關者 )。
  • (四) 委託人應瞭解,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具有前述 1. 至 3. 項之風險外,並附有下列較常見之風險,委託人應就本公司逐案交付之投資標的產品說明書詳加閱讀及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後基於本身判斷慎選投資標的。
    • 1.委託人於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應根據自己的實際經驗、交易之目的來了解從事該商品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適切性。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將會因其商品性質及個別客戶之屬性而有所差異。
    • 2.委託人之投資標的可能因匯率、利率水準、市場價格或波動率反向變動而產生市場風險,或因市場流動不佳導致買賣價差擴大而產生流動性風險,而使進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損失。
    • 3.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尚有可能因交易對象未能履行交割義務或因風險控管系統、流程失誤、交易交割程序差錯或報表系統有誤而產生交易損失。
  • (五) 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有強制買回或贖回規定者,委託人於接獲交易相對人強制買回或贖回通知時,須遵照辦理,若委託人逾期未辦理者,本公司得逕自為委託人辦理。
  • (六) 本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惟不擔保委託人於本項投資之本金、收益、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應自負盈虧。本項信託資金非屬銀行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七) 受本公司提供委託人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及其他商品文件,非屬銷售建議或要約說明。委託人應充分了解投資商品之內容、交易條件後,基於自主獨立判斷決定後,自行決定投資指示並完全承受任何可能產生之投資損失及風險。

目前其他機構發行,由本公司銷售之金融商品主要為各類型國內及境外基金。本公司提供其他機構商品時,該機構將提供客戶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商品文件,該等文件將載明商品特性、所涉及風險、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說明等重要事項,客戶於投資前應仔細閱讀相關文件。此等文件之內容,不表示本公司為任何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本公司與客戶之權義關係,悉依與客戶簽訂之契約等相關法律文件為準,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不負其他商品本身所致生之法律上責任。

委託人瞭解本公司將依委託人於申請開戶日所填寫之「投資人風險屬性分析問卷調查表」,評定其投資風險屬性;及 其得投資之標的,將限於委託人投資風險屬性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所對應商品,及商品風險等級之內涵如下:

(一)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對應表

客戶投資風險屬性
定義
商品風險等級
第一級 保守型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低。極度保守的您十分注重本金的保護,寧可讓資產隨著利率水準每年獲取穩定的孳息收入,也不願冒風險追求可能的可觀報酬。您的理財目的可利用銀行存款,或具有穩定收益的產品來達成。 RR1
第二級 安穩型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低。除了注重本金的保護外,您願意承受有限的風險,以獲得比定存高的報酬。所以除了定存和貨幣市場工具之外,建議可將部分資金配置在投資等級的固定收益或平衡型商品。 RR1~RR2
第三級 穩健型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中庸。穩健的您期望在本金、固定孳息與資本增長達致平衡。您可以接受短期間的市場波動,並且瞭解投資現值可能因而減損。穩健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的資產,透過風險分散的方式獲得穩健的投資報酬,但仍須留意個別產品類型的波動性 RR1~RR3
第四級 成長型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高。為了達成長期的資本增長,您願意忍受較大幅度的市場波動與短期下跌風險。成長的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各種類別,且預期報酬率較高的資產,但建議您採取分批投入,且設定停損停利點以便循序漸進達到您的投資目標。 RR1~RR4
第五級 積極型 您能承受的資產波動風險極高。非常積極的您如獵鷹般不停尋找獲利市場,並願意大筆投資在風險屬性較高的商品。積極的投資組合中資產類別包羅萬象,且在必要時利用槓桿操作來提高獲利,但因市場反轉所造成的資本下跌風險偏高,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原則,才能達到長期資產增值的目的。 RR1~RR5

(二)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商品風險等級分類標準

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
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
股票型

全球

一般型(已開發市場)、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RR4
黃金貴金屬 RR5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RR3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RR4
黃金貴金屬 RR5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一般型(單一國家 - 臺灣) RR4
一般型、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中小型、金融、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黃金貴金屬、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RR5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非投資等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RR3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2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RR3

非投資等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

RR4
保本型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貨幣市場型   RR1
平衡型 ( 混合型 )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得基於股債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3至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多重資產型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3至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投資等級 RR2
非投資等級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RR4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RR5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往上加一個等級
組合型基金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基於投資比例、投資地區等考量,於RR2至RR5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其他型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註:依據國內投信事業或境外基金總代理提供之基金公開說明書列示之風險收益等級為該基金風險等級。
  • 為維護委託人權益,本公司受理委託人申訴之管道及處理方式如下:
    • (一)委託人可透過書函、電話、電子郵件、網站留言、親臨總/分公司等方式申訴:
    • 客服專線:02-6630-8899 (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前)
    • 書函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8樓
    • 客服信箱:service.sec@sinopac.com
    • 分公司地址,請洽客服專線或於本公司網站查詢
  • (二)適當調查及回應申訴程式:
    • 1. 受理單位於接獲消費爭議案件後,應依內部程序將委託人資料及紛爭事由詳實記載。
    • 2. 權責單位接獲消費爭議通知時,應留意作業風險辨識與通報外,應視個案狀況與法令遵循處、追蹤管理單位討論回覆委託人。
    • 3. 權責單位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將處理結果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回覆委託人,函覆內容應經法令遵循處審閱。
  • (三)其他:本公司推介、銷售其他機構發行之商品,有關推介不實或未善盡風險告知之責任,將由本公司負責。因財富管理業務所生之爭議,委託人於必要時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請求調處或評議。
  • (一)為保護客戶資料之隱密與完整,本公司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本公司並採用高安全性防火牆並輔以防入侵系統及全方位之防毒系統保護客戶資料系統,避免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
  • (二)財管信託部各主管、財富管理專員及經辦人員皆須嚴格遵守客戶資料保密之義務,並接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教育訓練課程及簽訂客戶資料保密協定。若有違反客戶資料保密承諾將接受相關法規及公司內部規定之處分。
  • (三)本公司係為服務客戶以信託方式為執行客戶資產配置之特定目的,蒐集客戶之資料,並利用於提供客戶理財諮詢及資產組合之建議或為提供客戶理財服務而進行必要性之評估。客戶得隨時向本公司財管信託部或財富管理專員查詢所蒐集之客戶資料、要求補充或更正,並得請求查閱、複製。

為確保權益手冊內容符合財富管理業務現況及主管機關規定,權益手冊將不定期更新。若本權益手冊內容有增刪修改時,將於本公司企業網站公告或向財富管理專員索取。本公司財富管理客戶最新權益優惠內容,以本公司最新公告為準,本公司保有調整各項優惠服務及內容項目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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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分公司 114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49號1、2樓 (02)265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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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北分公司 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88號台北金融中心大樓10樓之1、2 (02)8161-5000
板盛分公司 220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29-2號1、2樓 (02)2958-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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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分公司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338號1樓 (02)8992-2118
中和分公司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370號 (02)2231-3453
板新分公司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246號1樓 (02)2253-3458
板南分公司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20號2樓 (02)2257-9191
新店分公司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二段252號2樓 (02)2911-6395
桃園分公司 330桃園市南華街77號3樓之1、2 (03)335-2581
桃盛分公司 330桃園市南平路370號3樓 (03)357-5585
大園分公司 337桃園市大園區中山北路102號2、3樓 (03)385-3998
中壢分公司 320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路370號3樓、372號3樓 (03)422-4800
羅東分公司 265宜蘭縣羅東鎮中正路203號2、3樓 (03)956-7181
新竹分公司 300新竹市中正路129號4、5樓 (03)526-8198
竹北分公司 302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5號2樓、147號2樓 (03)553-8388
竹科分公司 300新竹市光復路2段289號4樓 (03)575-2000
中部地區
豐原分公司 420台中市豐原區信義街67巷15號2樓 (04)2528-2188
台中分公司 403台中市西區中正路478號7樓 (04)2202-2940
市政分公司 407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402號4樓之5 (04)2254-8935
中盛分公司 407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1號6、8樓 (04)2258-7220
彰化分公司 500彰化縣彰化市民族路532號5、6樓 (04)722-4976
員林分公司 510彰化縣員林鎮大同路一段338號5樓 (04)836-7338
南投分公司 540南投縣南投市文昌街45號1、2樓 (049)220-1932
虎尾分公司 632雲林縣虎尾鎮新生路136號3樓 (05)636-5288
南部地區
嘉義分公司 600嘉義市中山路386號3樓 (05)229-1345
永康分公司 710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423號2樓 (06)302-5982
台南分公司 702台南市西門路一段655號4樓 (06)224-9998
高雄分公司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284號2、3樓 (07)723-2800
北高雄分公司 804高雄市鼓山區龍德路473號3樓 (07)555-0455
鳳山分公司 830高雄市鳳山區保泰路310號 (07)72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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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分公司 920屏東縣潮州鎮延平路16號 (08)789-0122
屏東分公司 900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25號4樓 (08)765-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