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預告書(合併版)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 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 上市認購(售)權證

  1.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標的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標的之價格互動,應留意該標的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2. 上市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3. 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4. 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終止上市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5. 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6. 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7.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二)上櫃認購(售)權證

  1.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2. 上櫃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櫃後在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3. 議約型認購(售)權證,其交易價格、行使比例、履約價格與方式等交易條件係由證券商與投資人於交易前商議訂定,該權證將不在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市場上櫃交易,交易契約亦不得轉讓,投資人已瞭解此項商品特性。
  4. 台端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證券商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5. 上櫃認購(售)權證因證券商違反相關規定致未能上櫃或因連結標的終止掛牌等因素致終止上櫃者,或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未獲本中心同意交易者,應依原發行條件或交易契約規定,由證券商按約定之價格收回或返還投資人已繳交之價款,以了結證券商之契約責任。
  6. 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投資人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7.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於標的證券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收市均價、標的指數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標的黃金現貨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或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8.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9. 以國外成分證券或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外國證券或指數、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交易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從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 台端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1.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係為證券加附認購股票之權利,基於附認股權之特性,係為對標的證券之買賣權利,其價值皆與其標的證券之價格互動, 台端應留意標的證券價格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影響。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其認股權憑證與該有價證券係分別上市交易,且可單獨行使其權利。。
  2. 上市(櫃)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價格、行使附認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櫃)後在集中(櫃檯買賣)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3. 台端於購買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4. 一般情況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在可行使執行附認股權期間屆滿,而 台端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要求,則視同放棄行使權利,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即無任何價值。
  5.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因發行人違反上市(上櫃)契約、發生發行辦法訂定之下市(終止櫃檯買賣)事由或標的股票下市(終止櫃檯買賣)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櫃檯買賣)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股權憑證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請求履行認股權利。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包含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暨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一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二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櫃)之外國股票、存託憑證及以該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係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其公司治理、會計準則、稅制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或有不同,且與我國企業之上市(櫃)標準、審查方式、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之保障及監理標準等,或存有差異,投資人應瞭解此特性及其可能之潛在風險。
  2. 投資人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前,應瞭解商品特性、交易市場風險及發行機構相關風險,包括:投資標的之商品特性、於我國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之財務業務風險、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遵循等風險。
  3. 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委託買賣事項均遵照我國法令及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規定辦理。
  4. 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簡稱前10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6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一律左靠顯示,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10元。
  5. 第二上市(櫃)公司係同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及其原上市地交易所掛牌交易,遇有第二上市(櫃)公司向原上市地交易所申請暫停/恢復交易或經原上市地交易所公告暫停/恢復交易時,本公司得暫停/恢復該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惟兩地交易所交易制度、開休市日期、開收盤時間等各有不同,個案情況亦多所差異,投資人應瞭解兩地暫停/恢復交易存有時間落差無法同步之情形。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之所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以日本為註冊地國之第一上櫃(市)及興櫃公司(以下簡稱「日本公司」),為同時符合我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制度及日本會社法股東名簿維持義務相關規定,提醒投資人應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 投資人透過開戶往來參加人(如:證券商)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之帳簿劃撥系統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持有以集保結算所作為名義上股東並登錄於日本公司股東名簿之股票(以下簡稱「投資股票」),為日本公司之實質股東(以下稱「實質股東」)。
  2. 平時實質股東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內持有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係由集保結算所以名義上之股東身分登載於該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
  3. 實質股東若有意對日本公司直接行使其股東權利(依日本公司法及日本公司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提案權及資訊揭露請求等),須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實質股東保管劃撥帳戶內之全部或部份日本公司投資股票轉帳至日本公司之登錄專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集保結算所移轉給該實質股東,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實質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即無法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等投資股票。
  4. 實質股東暸解並同意,股務代理機構及各開戶往來參加人自基準日前三營業日起至基準日當日不受理第(三)項之申請。
  5. 於日本公司登錄專戶擁有股票者(以下簡稱「登錄專戶股東」),得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股票轉帳至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實質股東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登錄專戶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方能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日本公司投資股票。
  6. 實質股東同意於日本公司所定股東權利之基準日(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及取得股息紅利之基準日,係以日本公司之章程記載者為準,其他基準日則由該日本公司依相關規定公告,以下簡稱「基準日」)前一日,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基準日當日該名義上股東地位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該日本公司指定之在台股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以及投資人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進行額外之通知。據此,各實質股東於基準日時為日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得以股東身分直接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受領股息紅利之分派或行使其他股東權利,是以未於基準日前一日將投資股票登載於集保結算所參加人帳簿之投資人,無法享有基準日之股東權利。
  7. 實質股東未以其自身名義登載於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前,就其保管劃撥帳戶內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無法以股東身分向日本公司直接主張股東權利。
  8. 投資人若因權益受損而擬提起訴訟時,應妥適選擇具管轄權之法院。投資人權益若因日本公司或其負責人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而受損時,投資人得於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投資人亦得依第(三)項規定申請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後,自行依日本會社法規定提起追究董事責任或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等訴訟,或依日本民事侵權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於具體個案情形各有差異,投資人宜審慎評估於我國或日本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之可行性。我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將於符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定公益目的範圍內,個案評估決定是否協助投資人主張權益。
本特別注意事項所列之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持有日本公司投資股票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詳加研讀本特別注意事項外,尚應詳讀日本公司之公開說明書等公開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20條規定訂定之。投資人以現有櫃檯買賣證券交易帳戶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了解買賣黃金現貨之潛在風險,並考慮及認知下列事項:
(一) 黃金現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 買賣黃金現貨前,已充分瞭解:

  1. 黃金現貨之報價單位及交易單位為一台錢(3.75公克),買賣申報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2. 黃金現貨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之限制。
  3. 黃金現貨買賣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透過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進行交易,且以成交當時造市商之報價為成交價,該報價為造市商依取得成本加計合理利潤並考量市場供需情形而定,其價格與銀行、銀樓或其他黃金商品業者之牌告價可能不同。
  4. 黃金現貨價格與國際金價變化之連動性高,價格波動有時可能較大,投資人應審慎評估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
  5. 黃金現貨之提領及轉換作業係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所訂之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各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現貨提領程序、實體黃金規格及所需貼補之費用等可能不同。
  6. 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 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一項規定,櫃買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與櫃買中心相關公告事項係為該契約之一部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黃金現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因主管機關規定,風險預告書需逐條詳閱、確認勾選,並待閱讀等待秒數完成後,才能進行簽署。
<注意事項>
  1. 本公司依法揭露各項業務風險預告條款,然 台端於委託買賣各項商品前,除詳閱及瞭解本風險預告書外,仍應了解並慎思明辨各項可能影響損益之因素,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及投資結果。
  2. 如 台端對本特別注意事項之內容尚有不明瞭之處,可於簽署前洽詢所屬分公司或營業員,請其為 台端詳細解說。
  3. 本人 (委託人) 對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已詳實閱讀,對其交易之風險已明瞭,本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簽署生效時間說明>
  1. 交易日8:00~15:00簽署完成,則當日生效。
  2. 交易日15:00後簽署完成,則次一交易日8:00後生效。
<資格生效時間說明>
  1. 交易台外幣槓桿反向ETF及第一興櫃者,簽署後尚需檢核交易資格,生效時間順延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