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永豐金證券電子交易紅利積點酬賓回饋活動辦法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回饋網路下單與語音下單客戶,特別推出『永豐金證券電子交易紅利積點酬賓回饋活動』(以下稱本活動),凡符合本活動參加資格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透過電子下單方式所成交金額可累積紅利點數並依其累計紅利點數兌換本活動之各項贈品。活動期間及贈品兌換方式等依下列活動辦法實施,本公司及客戶均應遵守以下規定:
壹、 本期活動有效期間
  1. 本期活動紅利積點有效累積期間自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惟本公司得提前一個月以公告方式終止或延展活動實施期間。
  2. 本期活動兌換期間自96年1月1日起至97年1月31日止。
貳、 參加資格
  1. 本公司之網路下單和語音下單手續費6折及65折客戶均可參加本活動。電子交易手續費非6折及65折之客戶得簽署同意書變更手續費為65折即可參加本活動。
  2. 客戶參加本活動如有下列情形者,立即喪失參加本活動之資格,己累積之紅利積點並立即失其效力,如客戶提出申請兌換贈品後於未收到贈品前發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並得立即取消兌換。
    • 違反本公司開戶契約
    • 發生違約交割。
    • 違反本活動辦法。
參、 紅利積點適用範圍
凡客戶利用網路或電話語音委託交易,其成交金額均可累積紅利積點,但下列項目不予計算積點:
  1. 錯帳處理所產生之交易額
  2. 其他經本公司公告之事項
肆、 紅利積點累積方式
  1. 客戶使用網路或語音下單,每月成交金額累計達新台幣10萬元即可累積紅利積點一點,未達10萬元者不予累積點數亦不併入次月之成交金額計算。
  2. 網路下單及語音下單之紅利積點合併計算。
  3. 紅利積點之計算以本公司電腦系統內之交易紀錄為準,如有明顯計算錯誤情事,客戶應主動告知,由本公司負責查詢和調整積點。
  4. 本期活動之紅利積點有效累積期間自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本期活動兌換期限自96年1月1日起至97年1月31日止,逾期未兌換,紅利積點即失效力。
伍、 紅利積點性質
客戶不得要求合併不同帳戶之紅利積點數或轉讓紅利積點數與其他客戶或任何第三人,並不得要求本公司將紅利積點折算現金或給予其他非本活動贈品。
陸、 兌換方式及標準
  1. 客戶紅利積點達到兌換標準時(依各贈品之兌換標準),得請求將累積紅利積點依該兌換標準兌換贈品,但一經兌換即不得取銷或請求回復為紅利積點。
  2. 行使兌換權利得兌換之贈品限於本公司公告之各項限量贈品或本公司推出之各項特惠活動贈品。
  3. 贈品如係旅遊抵用券或折價券者,客戶應依各該票券使用規定使用之,如旅遊抵用券或折價券如有抵用或使用之問題,應由客戶與廠商協商,與本公司無涉。
柒、 活動贈品特別規定
  1. 所有本活動提供之贈品一經請求兌換,即不可退還或更換;該贈品之產品責任即由贈品製造商負責。
  2. 如該等贈品有給付不能之情形時,本公司或本活動參與廠商,得預先通知並以其他價值相當之贈品代替。
  3. 旅遊、餐飲抵用券、折價券或其他憑證簽發後即不得退換,若有毀損或滅失亦不得要求補發或以現金補償。
  4. 本公司有權經公告後變更本活動之贈品、參與廠商及所有兌換憑證。
  5. 本活動全部贈品皆為限量,若客戶兌換贈品數量超過本公司所提供數量時,本公司將以客戶提出兌換申請之順序依序辦理兌換,並本於善意協助未能兌換客戶更改兌換其它贈品,客戶不得堅持兌換原欲兌換之贈品。
  6. 為維護客戶權益,避免他人冒用客戶名義兌換贈品獎項,贈品或兌換券之寄送地址一律為對帳單或客戶提供之地址,本公司亦不接受指定非客戶本人之收件人。
  7. 如以紅利積點數折抵贈品部分金額時,該贈品應付金額應由本活動參加廠商隨貨到府收款,如客戶對該贈品、款項或服務有任何問題,應自行與各參加廠商協商,與本公司無涉。
  8. 自客戶提出申請兌換贈品日至寄送贈品或抵用券日,需至少2週之作業時間,倘逾上述期限仍未完成寄送作業,本公司應盡力協調處理但不負遲延給付之責。
捌、 法律關係及稅捐
  1. 本活動之各項贈品,均由本活動參加廠商直接寄送予客戶,本公司與參加廠商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關係或保證人關係;客戶如對本活動參加廠商所提供之贈品或服務有任何問題,應由各參加廠商負責處理,與本公司無涉。
  2. 客戶如因以紅利積點兌換本活動之贈品,而應繳納任何稅捐時,由客戶自行負擔。
玖、 修改及終止
本公司得隨時修正、暫停、終止本活動及辦法(包括但不限於參加資格、積點計算、回饋項目及兌換標準),並刊登於本公司相關媒體(如對帳單、網站)、報章或各分公司營業處。